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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温州一对夫妇在医院接受“试管婴儿”手术。治疗未完成时,丈夫因病去世,妻子为了完成丈夫的夙愿,决定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,却遭到了医院方拒绝。为此,妻子一纸诉状,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。
2019年6月5日,妻子小敏(化名)收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判决书,拿起这张薄薄的文件,她心中沉甸甸的石头终于落下。这一天,她终于完成了和亡夫共同的心愿,不久后,或许可迎来二人的“生命结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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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,夫妻二人来到温州某医院治疗,在多番考虑下,准备接受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”,并签署了一份医疗状况知情同意书。在此之后,两人按部就班的接受治疗,憧憬着美好的未来。
但世事难料,某天,小敏丈夫突发疾病住院治疗。为了全心全意照顾丈夫,小敏和医院协商将胚胎冷冻。不幸的是,尽管全力挽救,小敏的丈夫还是因病长辞于世。
这场突逢的变故,无疑打碎了小敏的“美梦”。但为完成夫妻二人的夙愿,小敏决心继续接受手术,哪怕一人也要将孩子生下来。
在丈夫去世后,小敏要求医院将胚胎解冻,她准备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术,但小敏提出的这一要求,却遭到了院方的拒绝。院方表示,虽然能体谅小敏的心情,但在法律上这是不被允许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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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方介绍称,要顺利完成“试管婴儿”手术,需要经历胚胎移植、体外受精两大步骤。而在实施胚胎移植术前,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,考虑到其丈夫已经去世,无法履行签字义务。医院跳过签字这一环节,有违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。
为了完成丈夫的夙愿,将爱人的血脉延续。2019年3月,小敏将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医院履行合同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在小敏和丈夫接受治疗前,曾在此医院签署了“体外受精”“胚胎移植”的相关同意书,并且医院已经为小敏实施了体外受精,双方现已构成医疗合同关系,目前已处于履行阶段,虽然小敏丈夫去世,但对后续手术完成影响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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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法院认为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主要指向人群为单身妇女,而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群体,被允许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术,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。
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,生育权为人类基本权利,借助科学医疗手段进行生殖,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延续。据了解,在痛失爱子后,小敏的公公也十分期待新生命的到来,并表示愿意尽心尽力抚养这个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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